公告主題:96學年教育部實驗室安全衛生研習營學員注意事項

教育部中區「實驗室安全衛生研習營」注意事項

1. 本研習營上課地點為依序為
  第一梯次:逢甲大學資電館2樓第三國際會議廳
  第二梯次:中興 大學理學院演講廳
  第三梯次:中興大學理學院演講廳
  第四梯次:雲林科技大學電子環安館 ES002演講廳
  上課地點請勿攜帶飲料及食物,記得自行將垃圾帶走。

2. 研習營第一天報到時間為9:00~9:30,請學員儘早辦理報到。

3. 進入教室時,請學員按照門口張貼座位表就坐,且要再三確認位置是否正確,以免影響個人出
 席率。

4. 學員每日必須簽到三次,分別為第一堂課前、下午第一堂課前以及一天課程結束後,且於每
 堂課上課30分鐘後依座位再點名,無簽到或不在座位者視同曠課,曠課達4堂課以上者,將不
 予頒發出席證書,請學員注意時間。

5. 研習營增加檢定考機制,考試作答以劃卡方式進行,請學員記得攜帶2B鉛筆方能作答。

6. 檢定考前十分鐘即禁止進出,待考試完後請將答案卡回傳至工作人員。

7. 上課時請各學員將行動電話切換震動模式或關機。

8. 研習營於上午時間有提供餐點,學員可自行取用,但禁止帶入教室內用餐。

9. 如有未盡事宜,請電治(05)534-2601#4461 吳碧蓮

10. 此次研習營相關事項,詳細資訊請參閱
  教育部安全衛生教育網:http://140.112.34.155
  中區安全衛生教育中心:http://www.erc.yuntech.edu.tw
  ※ 第二梯次B2議程有變動,更新8/1為緊急應變8/2案例探討

•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規則

一、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,特訂定「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二、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,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、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
  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,考生應予充分配合。

•一般注意事項

三、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,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:
  (一)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。
  (二)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。
  (三)集體舞弊行為。
  (四)電子通訊舞弊行為。

四、考生不得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,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;再犯者即請其離場,
   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。

五、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,遲到者,不得入場;已入場應試者,考試開始後不得中
   途離場;強行入場或離場者,取消其考試資格。

六、考生不得有夾帶、抄襲、傳遞、交換答案卡、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
  抄襲等舞弊情事,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。

七、考生不得相互交談、左顧右盼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,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,經勸告
  不聽者,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。

八、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文具外,不得使用書籍、紙張、具有計算、通訊、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
  試場安寧、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、物品;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;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
  助聽器等,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。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,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
  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。

•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

九、 考生應攜帶上課名牌應試,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,先准予應試。

十、考生應按編定座位號碼入座,違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。凡經作答後,始發現坐錯位
  者,扣減其該科成績或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,扣減其該科成績;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
  座位應試者,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。

十一、考生在開始作答前,應先檢查答案卡是否齊備、完整,並檢查答案卷卡之科目是否正確,
   如有缺漏、污損或錯誤,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,凡經作答後,始發現錯用卷卡者,扣
   減其該科成績或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,扣減其該科成績,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
   減其該科全部成績。

•作答注意事項

十二、考生應依照試題及答案卷上相關規定作答,並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清潔與完整。不得竄
   改答案卷卡上之科目名稱,違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全部成績;不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
   損、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,扣減其該科卷卡成績,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
   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。

十三、考生一經離座,應即繳交答案卷及答案卡,不得再行修改答案,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,並
   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。

十四、考生於考試結束鈴(鐘)聲響畢,應即停止作答,仍繼續作答者,扣減其該科成績,經警告後
   仍繼續作答者,再加扣其成績;情節重大者,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。

•離場注意事項

十五、考生不得提早繳交答案卡,違規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。

十六、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卡交監試人員驗收,不得攜出試場外,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
   績。

•其他事項

十七、考生答案卷若於考試結束收集後遺失,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,即依規定到場補考,拒
   絕者其該科成績分別以零分計算。

十八、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,均以扣減各該科之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。

十九、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、考生權益之事項,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,提請
   本中心集會討論,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。